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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装修起纠纷,律师平风波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8-4 阅读数:360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的一天,王小军(化名)在抖音上看到了某装修公司宣传的全屋装饰定制广告。于是便与其签订了《全屋定制整装产品协议》,合同约定定制总价为70000元,此价格不包含物流费用、不含税价,家装合同期为4个月,一旦签订即可生效。装修公司承诺提供房屋定作方案(并承诺装修结果与定作方案基本一致)、提供全屋装修材料、安排人员装修、免费赠送全屋家电。签订合同时,王小军向装修公司支付35000元,随后又补款32900元(双方约定扣除王小军支付的物流费2100元)。


合同签订后,该装修公司在与王小军确定房屋定作方案后,仅给王小军运送了一部分地砖和板材,一直未安排人员进行装修。王小军多次与其协商,装修公司称王小军可自行找人装修,随后他们报销装修费用。后王小军便自行找人安装完毕地砖及墙砖后,催促装修公司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房屋剩余装修,并将房屋家电运送到位,装修公司却一直予以拖延至今仍未如约完成装修。


办案经过:无奈,王小军便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诉讼。办案律师在仔细研究完案情后认为,装修公司承诺在四个月内完成装修,却至今未完成,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全屋定制整装产品协议》,返还王小军费用67900元,支付装修押金3000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21000元。


为支持诉讼请求,特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全屋定制整装产品协议》及收据、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双方签订了全屋定制整装产品协议,约定合同期为4个月,王小军共支付费用67900元;

2、王小军与该公司的销售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

3、王小军与装修公司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详情截图、通话录音;证实双方沟通房屋装修事宜,并承诺房屋装修效果图与设计图基本一致,为我王小军提供各种家具,安排工人进行装修等事宜;

4、王小军与装修公司设计师的微信聊天记录、配货单;证明双方确定了房屋设计方案和装修所需板材及瓷砖;

5、王小军与装修公司经理的电话截图,通话录音、微信详情截图、录音光盘,证明王小军一直催促装修公司派人装修房屋,装修公司一直拖延,未按约定将家具送至,也未安排人员测量等,装修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

6、物流单据,证明装修公司于2023 年3月8日仍在向王小军运送装修材料,已远超合同约定的4 个月期限;

7、装修施工许可证、收据、不动产产权证书 ,证明王小军因装修房屋在物业办理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交付押金3000元,因装修公司逾期装修,该3000元物业公司不退还,给王小军造成经济损失。


装修公司辩称:王小军在公司其提供的平台下单,第三方出货,钱货两清,不存在纠纷。材料已经全部发货,且有发货清单,自己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退款,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全屋定制整装产品协议》,被告公司代理人庭审中称不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双方签订的《全屋定制整装产品协议》已无法履行,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费用67900元的请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付款67900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提供部分装修材料,虽双方对材料的价值陈述差距较大,但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暂依据原告认可的15000元认定,被告如有证据证明材料价值高于15000元,可另行主张权利。因原告在装修时已将被告提供的装修材料使用,故该部分费用应从中扣除,扣除该部分费用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52900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1000元的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全屋定制整装产品协议》,合同中虽约定双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协议中违约条款的内容,按照合同额 30%支付违约金的约定系乙方(原告)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对甲方(被告)违约时的违约责任并未明确约定,但本案因被告发货、未到原告处测量房屋、未安排工人到场等原因使原告在缴纳装修保证金后未能按时完成装修,导致3000元押金未予退还,该3000元应系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还存在其他损失,故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认定3000元。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全屋定制整装产品协议》解除;

二、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529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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