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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借贷疑云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8-11 阅读数:340

赵磊(化名)与张军(化名)有因一笔借款产生纠纷。张军称2013年9月13日,赵磊急需资金周转,便向自己借款4万元,在羊肉汤店内,赵磊出具了一份借条。后张军催要借款无果,便一纸诉状将赵磊告上法庭,要求偿还4万元及利息。


然而真相真是这样吗?赵磊委托我所应诉,经律师调查了解,事实却是如此:本案起因是2013年赵磊在张军的妹夫所开的赌场进行赌博,赵磊在赌桌上因没钱清偿赌债,便借了赌场现金4万元,当天赵磊就将这4万元输光了。事后,张军带着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到赵磊家中索要赌债,赵磊被逼出具借条。其中案涉借条发生在2013年,距今已过10年,在此期间张军未向赵磊主张过权利,此案已超诉讼时效。更为重要的是,案涉借款在赌场发生,张军等人从事违法赌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案涉资金用于赌博的情况下,在赌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案涉借款应当认定为赌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应确认出借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理由及证人到庭证言内容,本案可能涉嫌赌博类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将涉案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张军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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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后语:因赌博所欠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在明知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借款,基于此生成的借贷关系当属非法的借贷关系,基于此生成的赌债亦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违法债务。因此,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主张不予偿还。如果债权人非法讨债,债务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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