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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时衣服被车门夹住摔伤,保险怎么赔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7-16 阅读数:64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而“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以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袁某系下车关闭车门后,仅衣服被夹在车门上,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脱离车辆,系该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

袁某诉甲财产保险公司、乙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下车后因车门夹住衣服被挂倒受伤的乘车人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


案件索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6139号


裁判要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而“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以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袁某系下车关闭车门后,仅衣服被夹在车门上,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脱离车辆,系该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



基本案情:宋某与袁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4月24日晚,宋某驾驶小型客车送袁某至某地。当晚22时许,宋某驾车从某地驶出至门口处时,将从小型客车内下车的袁某挂倒后碾压,致袁某受伤。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


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宋某称其听见袁某下车关车门的声音后便开车走了。袁某也自述事故发生当天,其身穿中长款开衫,坐在车后排。下车将车门关上后,才发现衣服被夹在车门里,随后宋某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启动汽车,将其挂倒,并从其身上碾压。


事故发生后,袁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车祸致袁某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涉案豫小型客车在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裁判: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袁某从涉案车辆下车并关上车门后,仅衣服被夹在车门上,其是否能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问题。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而“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以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袁某系下车关闭车门后,仅衣服被夹在车门上,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脱离车辆,系该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甲财产保险公司、乙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袁某衣服被涉案车辆夹住,尚未完全与涉案车辆分离,其仍然属于“车上人员”,该辩称系对“车上人员”的扩大理解。袁某在完成下车关车门动作后,其本人已完全与车分离,不属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故上述辩称不予采信。袁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甲财产保险公司、乙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袁某未起诉实际侵权人,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其自行承担。判决如下:一、甲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袁某120000元;二、乙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袁某79272.22元;三、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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