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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了能要回来吗?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7-17 阅读数:45

引导语:恋爱期间的花费是否能要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正文:男女双方相识交往的过程中,为了加深彼此间的了解和感情,常常会通过一些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爱意。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赠礼物、互发红包等,甚至可能涉及到其他的经济往来。恋爱期间的你侬我侬、海誓山盟,但如果双方不欢而散,那些恋爱期间的花销或转账还能不能要求对方悉数返还?


恋爱期间钱款财物往来的性质有多种可能,如表达爱意的赠与、彩礼、共同生活消费费用、借款等,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一般的小额钱款财物,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借款,通常应视为恋人之间的赠与,无需返还。


此外,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和进行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比如“520”“1314”等,代表着“我爱你”“一生一世”,这类数字的转账不仅仅是一笔交易,更重要的是双方表达情感的方式,这类交易在法律上通常也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


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彩礼、购车款、购房款等,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缔结婚姻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当然,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经济收入、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至于彩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后话:恋爱期间的转账虽然充满爱意和浪漫,但也容易成为分手后的纷争之源。因此,我们要理性对待恋爱转账问题,明确转账性质、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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