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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溺水身亡,家长向玩伴索赔,法院这样判……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7-18 阅读数:54

3个小朋友结伴游玩,6岁的小明不幸溺亡,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将7岁的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未成年人有救助义务吗?如何防止溺水事故发生?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某天中午,6岁的小明与同村7岁的丁丁和6岁的壮壮结伴游玩。3人一同到村庄附近的在建高速公路工地玩耍时,小明不慎掉落到工地所挖的深水坑内,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同玩耍的3个小朋友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自保尚且不足,救助他人更无能为力。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于小明的死亡,丁丁及其父母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对小明的溺亡,作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丁丁没有过错,也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注意: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溺水发生的悲剧,给我们敲响了防止未成年人溺水的警钟。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救助义务吗?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3个小朋友年龄都是六七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身体、智力发育还未健全,因一时贪玩结伴来到坑塘,对面临的危险预见能力较弱,自我防范意识不足,自救能力薄弱。如果对其苛加救助同伴的义务,超出了能力范围,也是不现实的。


2.成年人有救助义务吗?

根据法律原理,作为义务来源一般有四种: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如警察法规定,警察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二是职业或者业务要求,如医生有救死扶伤、消防员有防火灭火义务;三是合同等法律行为引起,如餐饮、宾馆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四是先行行为引起,如交通肇事者有救助受害人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假如成年人带领小朋友到河里或其他地方游泳,小朋友发生危险,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因没有及时救助造成小朋友伤亡的,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3.所涉坑塘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有什么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施工人应当对高速公路施工所挖的深水坑加强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示坑塘存在的危险性,告知行人或者无关人员远离坑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一旦发生本案类似溺水事故的,施工人存在过错,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据悉,本案中,小明的父母与施工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相应赔偿。


4.如何防止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

夏季天气炎热,是溺水事故的多发高发期,也是防止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重要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方都有义务在职责范围内,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筑牢防溺水的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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