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首页 > 新闻动态
二手房交易案件举证指引
0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02证明二手房交易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订金/定金合同;
2.买卖双方签署的双方合同或买卖双方与中介签署的三方合同;
3.网签合同;
4.卖方与中介方签署的独家代理协议;
5.买方与中介方签署的独家购买协议。
03卖方履行合同证据
1.提前还清贷款、涂销抵押凭证;
2.办理网签合同的凭证;
3.协助办理房屋评估的凭证;
4.协助买方办理按揭应提供的按揭资料,包括签署房产证复印件、按揭合同、提供卖方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查册表、同意买方贷款声明、签署首付款收据等;
5.协调承租人放弃购买优先权并及时搬迁的凭证;
6.与买方办理房屋递件过户手续凭证;
7.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凭证;
8.催告中介、买方履行合同的凭证,包括书面文件、微信、短信、通话纪录等;
9.其他履行合同证据。
04买方履行合同证据
1.支付定金凭证;
2.向卖方代垫赎契款凭证;
3.协助办理网签;
4.办理按揭手续凭证,包括向按揭公司缴纳按揭费用、向按揭公司提交买方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查册表、结婚证/未婚证明、银行流水纪录,签署按揭贷款合同;
5.银行同意贷款批准书;
6.支付首付款凭证;
7.与卖方办理房屋递件过户手续凭证;
8.支付购房尾款(含一次性付款或银行贷款)凭证;
9.与卖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凭证;
10.支付中介费的凭证;
11.催告中介、卖方履行合同的凭证,包括书面文件、微信、短信、通话纪录等;
12.其他履行合同证据。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0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02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03根据诉讼请求不同还需提交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