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首页 > 新闻动态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怎么赔偿?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8-7 阅读数:62

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基本案情:张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某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摩托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张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能源公司所有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上述三被告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74931.68元。


02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各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是因被告张某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是被告能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被告张某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由于被告张某系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本案事故情形,法律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其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二)被告能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能源公司主张其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能源公司的职工,在没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公司仍然为其提供通勤工具二轮摩托车,未尽到审查、监管职责,且在日常工作中疏于管理,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能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能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对于原告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从危险来源及危险控制角度,并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被告张某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醉酒驾驶单位为其配备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确定被告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能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9500元;

2、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5745.34元。

3、能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9686.34元。

4、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述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张某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能源公司对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院经审理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后语:现实生活中,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较为常见。如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该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具体的过错情形分别做出了规定。从上述规定看,在租赁、借用车辆等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时,应由机动车使用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责任”,该相应责任应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因其可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可适用连带责任,即侵权连带责任法定原则。

在此,亦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如确需出租、出借或为员工配备车辆,应当做到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确认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使用人是否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等,否则存在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返回首页 留言咨询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