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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发的红包,分手了能要回来吗?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8-13 阅读数:44

“520”汉语谐音“我爱你”,“1314”汉语谐音“一生一世”。由此,恋人之间会通过手机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对方表白、示爱。


那么问题来了,在恋爱期间发送的红包,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如果要返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自此,法院在裁判类似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


总结而言,对于关系亲密的男女朋友,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中交付的钱的性质的区分认定,要考虑五个特殊:即特殊关系、特殊时间、特殊数额、特殊目的、特殊附言。总结如下:


01原则上,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也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范围;


02发送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后,双方通过借条等方式对该钱款作出约定的,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即应认定为借贷;


03恋爱过程中,一方通过语言或其他方式“强迫”对方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为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上的意义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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