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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赔偿?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8-19 阅读数:44

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按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问题。对此,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伤残等级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即属可撤销。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或者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损失部分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解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常常会达成赔偿协议。然而,当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赔偿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当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意味着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并按照协议内容完成了相应的义务。根据契约精神和法律规定,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再次要求赔偿的。


然而,法律也并非绝对地限制权利人的再次请求权。如果存在特定的情形,权利人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例如,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达成的,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重大误解可能源于对事故的严重程度、自身的伤情、后续治疗费用等方面的错误认识。比如,在签订协议时,权利人对自己的伤势预估不足,导致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实际需要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显失公平则通常表现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这可能是由于权利人在签订协议时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相关信息或经验,或者受到了某种不正当的影响。


但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不能仅仅因为事后觉得赔偿金额不够或者对协议内容不满意,就轻易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再次赔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例如,会审查协议签订时权利人是否对自己的伤情和赔偿项目有清晰的了解;赔偿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考虑了可能出现的残疾、后续治疗等因素;协议是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等。


此外,即使法院认定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权利人也需要在法定的时效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一旦超过时效,其权利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权利人一般不能再次要求赔偿,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既维护了契约的稳定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然而,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风险,双方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谨慎、妥善地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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