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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8-26 阅读数:33

近年来,共享电动车发展迅速,各种“小绿”“小蓝”随处可见,其方便快捷的租用方式受到群众的青睐。可是随着共享单车深入民众的生活,出现的问题也令人堪忧,那么如果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谁索赔呢?来看看西峡县人民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PART.1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王某骑共享电动车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3年7月,李某将王某、王某监护人、某科技公司、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507.8元。

PART.2案件审理:


保险公司:本案共享电动车的所有人及出租方为科技公司,并且由科技公司统一为旗下共享电动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


科技公司:被告科技公司虽是共享电动车的所有人及出租人,但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合格车辆交由王某使用,且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提示、告知义务,因此,该科技公司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王某:被告王某作为侵权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王某监护人应对原告合理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承担70%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李某3500元。王某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李某49557.4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PART.3普法时刻:


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为赔偿“买单”?应该先看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若是由于共享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如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伤者可以向共享车辆平台主张赔偿。如共享车辆平台购买了相关保险,应先在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共享车辆平台进行赔偿。


若不是因共享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事故造成损害,那么就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由侵权方按责任划分比例进行赔偿。


PART.4:温馨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些家长对孩子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行为未加重视,甚至提供账号或直接帮未成年人扫码开车,属实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注意: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对家中不符合骑行年龄规定的未成年人加强相关引导教育,禁止违规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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