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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赔偿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9-4 阅读数:92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新生命还未到来,意外先来了,胎儿的利益能否被法律保障?


01男子交通事故时受伤严重,恰逢妻子怀有身孕


2020年11月16日,伍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遭遇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伍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时,伍某的妻子已怀有身孕。事故后,伍某将事故责任方及车辆投保公司起诉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问题分歧较大,双方各执一词。伍某主张于2021年7月31日出生的儿子伍某辉在事故发生时就是其法定被扶养人,被告应赔偿其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车辆投保公司则辩称:“交通事故发生时,伍某的孩子还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被扶养的人’,故伍某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02法院:受害人对胎儿具有法定扶养义务,保险公司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伍某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证据,可确认该胎儿形成于案涉事故发生前,应当确认伍某在事故发生时即对其存在法定扶养义务。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对扶养人伍某的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在客观上影响了伍某在通常情况下依法应当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由此给被扶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伍某各项损失共计738793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1353元。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03法官: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胎儿而言,系其正当合法权益。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种纯获利益的情形,应视为胎儿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应予以保障。本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胎儿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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