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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承揽人应否担责?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9-5 阅读数:33

在承揽活动中,常有第三方参与辅助工作的情形。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该由谁对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A公司系B公司长期商业合作伙伴,多次为B公司提供吊装设备服务。2023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报价单》《相关方行为要求告知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确定B公司租用A公司吊车、叉车及吊装平台,负责将4台自动化一体机吊装到二楼车间定位。施工前,A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签署《施工安全承诺书》,并指派A公司监事赵某参加了B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不料,在吊装过程中,一台自动检测机从起重机搭载设备的辅助平台脱落坠地,受损严重。林某确认设备脱落系因吊装操作过程速度过快,中途又发生停顿抖动,从而导致设备从辅助平台脱落。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产生分歧。B公司认为,A公司在承揽吊装工作过程中,违反协议约定,导致设备损坏,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A公司则认为,现场吊装的吊机非其所有,操作员也非其员工,涉案设备的损坏与其毫不相关。双方争执不下,B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设备赔偿款。


法院审理:双方通过报价单形式订立合同,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设备吊装服务,符合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规定的情形,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故B公司与A公司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A公司是否为该次设备吊装的承揽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综合分析判断。首先,该次吊装前,双方签订了《报价单》《相关方行为要求告知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吊装当天,法定代表人林某签订了《施工安全承诺书》,监事赵某参加了B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赵某又与A公司的叉车及叉车司机经登记后进入吊装现场,协调组织吊装工作,上述行为具有连续性,也符合双方一直以来形成的吊装服务模式,足以认定涉案吊车与操作人员由A公司指派作业。B公司主张A公司为本次吊装服务的承揽人有事实依据,予以采信。其次,A公司辩称设备受损系因操作人员操作吊车时过快后又抖动导致,应由吊车所有人、操作员即第三方负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即使设备受损系吊车不当操作造成的,该后果亦应由承揽人A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认定A公司为本次设备吊装的承揽人,其在吊装过程中,未能按约定履行,导致B公司设备受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而A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可另寻途径解决。该判决已生效。


普法时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承揽人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但并未禁止转承揽。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或者承揽人自行决定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而在转承揽过程中,承揽人应当认真考察第三人的工作能力,合理地选择第三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保证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意即承揽人对工作的完成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承揽人已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三人的工作不符合主要表现为未及时完成承揽人交给的辅助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约定。第三人未及时完成工作致使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承揽人应当负责重作、修理、退换,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的,由承揽人负责补齐,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由于第三人的工作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定作人在请求承揽人承担相应责任后,承揽人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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