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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悔婚,女方还需退还彩礼吗?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9-5 阅读数:34

引导语:若双方属于未婚同居的情形,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不会仅以是否办理婚姻登记作为衡量标准,而是更会关注实质要件。


婚期将至,两人因琐事闹掰,男方一气之下要悔婚。那么,女方还需退还彩礼吗?


一则案例:大壮和小花于202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数月后双方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大壮于2023年9月给予小花彩礼108000元,双方定于2024年农历2月22日举办婚礼。后因琐事不和,大壮于2023年年底提出解除双方恋爱及婚约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小花婷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


审理法院认为,大壮在婚前给予小花的108000元属于彩礼的范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否认有过共同生活经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大壮要求小花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就婚约财产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当事人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以及解除婚约的原因、过错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虽然结婚与否系个人自由,但任何自由都应有一定限制。双方已按当地风俗确定举办的婚礼日期,大壮在小花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婚约,其悔婚的行为会造成小花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且小花因准备婚礼花费较大造成了损失。从风俗和道德层面上看,大壮存在一定的过错。在综合考虑各因素后,审理法院酌定小花返还彩礼91800元。


法: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案件,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由上可见,并不是说男方悔婚,女方就不需要退还彩礼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返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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