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首页 > 新闻动态

重庆8名落水小学生均无生命体征:少年溺亡同伴未及时呼救,是否担责?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6-23 阅读数:1403

6月21日15时30分左右,潼南区米心镇报告:该镇童家村涪江河坝水域有人落水。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搜救。6月21日16时左右,救援队、公安、消防等多支救援力量200多人陆续赶赴现场进行搜救。截止6月22日7时10分,经全力搜救打捞,重庆潼南区8名落水青少年全部打捞出水,均已无生命体征。目前相关善后事宜正抓紧妥善处理……

这样的悲剧

每年都在上演


好友溺亡 状告同伴


小明与15岁的伙伴小华一起去戏水,看到其溺水后,小明在惊慌之下因害怕家长责骂而没有及时呼救,结果小华因无人营救而死亡。小华的父母万分悲痛,将小明、市政府、镇政府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法院判决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判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当庭判决:


1、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华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市政府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22.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3、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5.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市政府对该水塘具有管理责任,后委托给镇政府管理。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出,镇政府在对坑塘的日常管理中存在过错


但基于市政府与镇政府系委托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市政府作为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对镇政府的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明系未成年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但小明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呼救。他作为一个15周岁的少年,应当能够意识到可能发生的事情。涉案坑塘距离周围居家户一两百米,且村民张某就在地里拔草,但小明并没有呼救,明显具有过错。考虑到小明系未成年人,面对这样的突发事件,其心理承受能力有限,虽然其具有过错,但过错较小,酌情确定小明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小华虽未成年,但已满15周岁,应当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担主责。

律师提醒


近两年来,由未成年人溺亡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多发生于自然河道、城乡结合部的村社池塘。在诸多的溺亡事故里,监护人均不在现场,事后赔偿金额也通常比较少,远不足以弥补丧亲之痛。


因此,为最大程度避免该类事件的发生,学校、监护人要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行为责任、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广泛宣传预防溺水和游泳的安全知识,提升未成年人的自律水平。


另外一方面,对于共同邀约出去游玩的未成年人,虽然法律上不会有过于苛刻的相互保护的义务,但是,与其年龄相仿的基本义务是需要具备的。


暑假将至,希望大家都能紧绷安全这根弦,避免此类悲剧再次上演。                                          

返回首页 留言咨询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