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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相识两月闪婚,结局竟是替夫还债?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7-23 阅读数:1237

导读:相识两月闪婚,发现枕边人婚前隐瞒巨额欠款。婚后丈夫用妻子的信用卡又刷下二十余万新债务,双方争吵不断。这段债台高筑的婚姻将何去何从?三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如何?二十余万的欠款又该何如划分?且看光法律师如何为当事人拨开迷雾,开启一段崭新的人生!


基本案情:


小梅与小江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相识两个多月后,便在老家举办了婚礼,婚后育有一女。


可是小梅发现小江婚前隐瞒自己因炒期货欠了二十余万的欠款!这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可是都结婚了连孩子都有了,还能怎么办呢,只得咽下这枚苦果。


单单这样就算了,两个人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小江对女儿从没尽到父亲之责,经常外出不归。


更过分的是,婚后小江前前后后刷小梅的信用卡与支付宝已经超过了二十万!这给小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与经济压力。


小梅几次三番与小江沟通,都无疾而终。为了孩子与自己以后的生活,小梅只得结束掉这段痛苦的婚姻。


案件争议:


小江同意结束婚姻,但孩子要归自己养,且自己刷小梅信用卡所得的二十余万是用于家庭生活和做生意,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办案经过:


我所律师接到委托后,认真研究完案情后认为:

1、关于离婚

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登记结婚,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应当准许。


2、关于孩子抚养权

原、被告婚生女现已3岁,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被告未尽到父亲之职,更重要的是双方曾协议女儿由原告抚养,有协议为证。据此,孩子应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3、关于婚后20余万欠款

被告使用原告支付宝、信用卡透支、借贷,共欠原告借款20余万元,有原告出具欠条,系原、被告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故借款应当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根据我所办案律师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协议书、欠条、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等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提出的主张:准许双方离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18岁;男方支付女方借款20余万元。我所律师又一次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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