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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以为只能获赔三四万,我所为其争取17余万赔偿!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9-10 阅读数:1437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的某天,王文军(化名)驾驶着两轮自行车,与驾驶着轻型封闭式货车的李德才(化名)发生碰撞,王文军被送往医院治疗。随后,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德才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责80%,王文军驾驶非机动车未分道而行,负次责20%。经查,李德才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与驾驶人,其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与商业险。当事人王文军找到我所,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

办案经过:


我所接到委托后,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并仔细查看分析王文军的住院治疗材料,认为可评伤残并全程陪同为其申请伤残鉴定。最终经鉴定机构评定王文军的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办案律师开始着手准备各项证据材料,包括:


 1原告的身份信息、事故认定书(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和责任划分);

 2被告的驾驶证及肇事车辆行驶证信息及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信息(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和肇事车辆保险情况);

 3医院的诊断书、出院证、病例、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门诊发票、外购药发票(证明因此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及花费情况);

 4原告户口本信息(证明误工费应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5护理人身份信息(主张护理费)

 6被扶养人身份信息及关系证明(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7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伤残情况,用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

 8交通费发票


法院判决:


在我所律师准备的充分证据材料下,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后,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66742.91元。


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对误工期及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有异议,认为误工期计算过长,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不应二八,应当三七划分,故提出上诉。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当事人在知道判决结果后一度十分激动,表示自己什么都不懂,以为自己去跟保险公司协商最多能拿到三四万元的赔偿款,没想到最后却拿到了17万多。对此十分满意,特送一面锦旗表示对我所办案律师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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