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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交通事故案件精选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7-29 阅读数:729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的某天,王晓强(化名)驾驶拖拉机沿公路行驶时,因发现车辆故障把车停到了道路北侧检查。此时,张小军(化名)驾驶货车行驶至此处时,撞在王晓强停放在一旁的拖拉机的挂车尾部,事故造成乘坐人刘建明(化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刘建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治疗。发生事故后,王晓强驾车逃逸,后被查获。


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王晓强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而张小军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也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王晓强负本次事故主责,张小军负次责,刘建明不承担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建明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办案律师认为,王晓强的侵权行为使刘建明的身体及精神遭受严重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王晓强作为肇事拖拉机的驾驶人和所有人;张小军作为肇事货车的驾驶人;某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货车的所有人,应对我当事人刘建明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特提交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第一组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原告的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目的:侵权事实的发生与责任的划分。

第三组证据:被告的驾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商业险保单。证明目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与肇事车辆的车辆信息。

第四组证据:诊断证明、门诊发票、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总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证明目的: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及花费情况。

    

争议焦点:


王晓强辩称,对于公安机关的责任划分有异议。事故发生时,实际上是由于其驾驶的车辆出现高温故障,为了查看按照要求将车辆靠道路右侧停放。虽然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离开,但该行为并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对于公安机关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有异议。王晓强认为自己至多应当负次要责任。对于原告遭受的医疗费损失,对于其中合理的损失部分至多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事实或者证据,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法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晓强与张小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人刘建明受伤,且王晓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小军负次要责任,其作为侵权人,应按其事故责任比例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某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货车的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张小军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晓强驾驶的拖拉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的定义标准,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上路行驶的轮式拖拉机必须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王晓强的拖拉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对原告要求投保义务人王晓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晓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800元,上述款项共计1880元;

二、被告王晓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下余医疗费58922.98元的70%,计款41246.09元;

三、被告张小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下余医疗费58922.98元的30%,计款17676.89元,被告某运输公司对被告张小军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执行:


判决生效后,因为被告王晓强声称没有赔付能力,案件陷入了执行难的境地。我所办案律师便与被告及其家属反复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无奈对方拒不配合。律师开始全程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继续与被告及其家属沟通,对方表示想先诉部分+后期伤残打包一次性解决,我方当事人刘建明表示可以接受。律师便就赔偿数额开始了新一轮的调解。期间经过无数次的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打包赔偿刘建明包括前期费用及后续伤残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元。


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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