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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的一天,张天(化名)驾驶重型货车行驶时,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李军(化名)发生碰撞,致李军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军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张天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军无责。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02办案经过
我所接到伤者李军的委托后,先由法医对伤情进行初步评估,待伤者病情稳定后全程陪同做伤残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十级;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
随后便开始准备一系列证据材料,证据如下:
第一组:李军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第二组:道路事故认定书,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和责任划分。
第三组:张天的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及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肇事车辆信息及投保情况。
第四组: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入院证、病历、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总发票、救护车收据、处方笺、门诊发票等,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及花费情况。
第五组:证明1份,证人证言3份,证明原告的误工情况。
第六组: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护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七组:三轮车购买收据1张、车损照片5张,证明因此次交通事故原告的财产损失情况。
第八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2张,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以及鉴定花费情况。
第九组:微信收款账单截图。
03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涉及后车箱加高,属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依据保险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机动车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军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保险公司不承担误工费。
04法院认为
交通事故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原告虽已超过60周岁,但其经营有米面加工厂、豆腐店等副业,因事故受伤后导致停止经营、收入减少,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误工费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鉴定费系保险公司理赔定损必要支出的费用,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辩解,法院亦不予采纳。
05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5707.59元。
06一面锦旗
当事人对案件的办理结果十分满意,特送来一面“伸张正义 一心为民”的锦旗对我所办案律师团队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