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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一起案件两面锦旗背后的故事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9-23 阅读数:683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的某天,李丽(化名)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在路口右转弯时,与逆向行驶的张梅(化名)驾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在路口处王菊(化名)的电动汽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致李丽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丽及王菊负次责。


办案经过


李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接到委托后,办案律师团队一边暖心安慰李丽及家属,一边开始着手准备各项证据材料。过程中,我所专门负责鉴定的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做伤残鉴定,最终李丽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紧接着便开始精密计算各个赔偿项目数额。随后,一纸诉状将张梅及王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李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117820.32 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办案律师的努力,与被告张梅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梅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支付李丽37000元、于2022年6月25日之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7月25日之前支付20000元。在我所专门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跟进下,三笔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而本案的另一被告王菊辩称:此次事故是因为张梅逆向行驶,骑行速度过高不按规定减速且左顾右盼,这才与转弯的李丽相撞,与自己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梅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与李丽驾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及王菊的电动汽车发生碰撞,致李丽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张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丽及王菊负次责。故原告要求被告王菊承担责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王菊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王菊应承担20%,即26355.17元。

后续跟进


判决下来后,王菊拒不配合履行赔偿款。我所执行工作人员便全程协助李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成功地拿到了赔偿款。至此,两被告的赔偿款均已结清。


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特送来两枚锦旗以表对我所办案律师团队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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