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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之小额借贷纠纷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9-30 阅读数:647

李小军与张小美是通过网上聊天相识的,随着双方交往日益增多,2022年4月的某天,张小美以自己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李小军借款7000元。由于事态紧急,李小军便通过微信向其转款7000元。一周后,张小美又以信用卡逾期,而自己手头急需钱给母亲治病,无力还款为由,再次向李小军借款。出于朋友情谊,李小军便再次通过微信向其转款8000元。后李小军因自己房租到期急需用钱,只得向张小美催要借款。殊不知,张小美却称没有借他钱,当时双方处男女朋友,这是李小军自愿给的钱。经过几次争执,后来李小军再联系张小美,她便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


无奈,李小军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小军与被告张小美在网上相识,认识期间双方有多笔经济往来。原告分别于2022年4月6日、2022年4月11日、2022年4 月17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300元、7000元、8000元。


审理中,被告称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款项系原告自愿转的,不是借款。原告称双方并非男女朋友,除7000元和8000元这两笔大额的转款外还有其他几笔小额转款,但小额的不作为借款起诉。另,在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提到将15000元还我,被告回复我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原、被告双方确实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要求被告归还 15000元,被告也回复还钱。且双方争议7000元和8000元转款并不具备男女朋友交往期间在转款日期和转款数额上的特殊性,并无特殊含义,故该两笔转款并不存在赠与性质。


综上,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认可,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张小美偿还原告李小军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我所律师又一次成功地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温馨提示:恋爱期间,恋人间转账的性质,应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并综合考虑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如果转账数字的谐音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如520、521、1314等这类特殊金额,法院一般认定为情侣之间的赠予行为,属于恋爱期间自愿的财产性付出,不属于借款。所以,恋人之间的转账若无赠与的意思,就应该在转款时明确表达,并留存证据,如转账记录、留言、欠条等,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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