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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游乐场网红桥“惊魂记”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0-21 阅读数:800

带着孩子去游乐场游玩,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可对于杨小娟(化名)来说,却是一场“惊魂记”。


01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31日傍晚,杨小娟带着孩子在游乐场游玩时,从网红桥上摔了下来,后在游乐场经理和朋友陪同下,在骨科医院诊断为:三踝骨折,腓骨粉碎性骨折。


02办案经过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小娟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接到委托后,办案律师查到该游乐场在保险公司投有景区安全保保险。等杨小娟伤情稳定后,在我所法医工作人员的全程陪同下,做了伤残鉴定,最终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律师认为游乐场作为娱乐经营性场所,应保障游玩人员人身安全,杨小娟在网红桥玩耍时,由于网红桥下部的缓冲地带未设置足够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其在网红桥掉下时受伤,因此游乐场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游乐场及保险公司赔偿杨小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82046. 48元。


03证据目录


为支持主张,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第一组:原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第二组: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景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保险情况。

证据第三组:景区门票一张,录音、视频光盘一份,证明 1、原告在被告游乐场进行游玩且在游玩过程中受伤;2、证明被告游乐场安全气垫充气量不足,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安全气囊作为游玩设施“网红桥”的关键硬件设施应当按规定充气,由于被告的安全气垫未按规定充气,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原告从网红桥上被晃下后落至安全气垫时,安全气垫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保护作用,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了本可避免的事故,因此,被告在该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

证据第四组:南阳市骨科医院病历一套、外购药发票一张、住院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的治疗和花费情况。

证据第五组:土地证及务工证明1份,证明原告的误工按照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进行主张。

证据第六组:护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护理人身份信息。

证据第七组:原告户口本复印件、被扶养人证明、被扶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证明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第八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11000元及本次鉴定花费情况。


04争议焦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游乐设施“网红桥”上摔下来,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过错;不承担精神损害及鉴定费。


被告游乐场辩称:我方气垫充气足,充气是一直在进行中,是原告落地姿势不对造成原告受伤的。


05法院认为


涉案摇摆桥是吊桥,无护栏、无桥墩,玩耍规则是由多人站在桥上摇摆,在摇摆过程中必然有人被晃到桥下,带有一定的危险性,经营者应当在桥下做好安全保障设施。桥下虽然放置了充气垫,但原告从桥上摔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表明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摇摆桥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甘于冒险、对坠入地面摔伤自担风险,不能免除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摇摆过程中,原告无论站在桥上哪个位置、无论是否与他人有肢体接触,均是游客在桥上活动的一种状态,均不影响有人必然被晃到桥下的结果,均不影响经营者在桥下做好安全保障的义务与责任。原告在活动中并无过错,自身不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不承担鉴定费,但该费用为实际必要支出,且在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故对此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0046.48元,减去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的精神抚慰金,以及按照医疗费免赔额100元及免赔率10%的医疗费4059.49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其中的159251.83元,游乐场除去垫付的1000元,还应承担下余的1979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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