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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交付完店铺租金后得知不能经营,对方却拒不退还,法院:赔!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0-28 阅读数:923

基本案情:张晓慧(化名)准备开一家奶茶店,于是开始四处寻找合适的地方,最终选中了一处。她跟房东李俊夫妇(化名)约定租金总计78000元,并于2022年3月29日向其支付定金10000元,2022年4月2日支付剩余的租金68000元。原以为自己当老板的梦马上就要实现,可现实却狠狠地给了张晓慧一击。


4月6日,张晓慧来到自己租用的店铺处,却意外看到城管部门在拆除店铺招牌,于是便上前询问现场城管工作人员,知晓该店铺属于“1050非商改商”范围,不能用于经营。


后来,张晓慧得知该房屋已于4 月1日被南阳张衡街道办1050指挥部下达相关通知:“该店铺属于“1050 非商改商”专项整治范围,须于七日内自行关停经营门店,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到行业审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销或撤销经营证照,拆除门头牌匾及违建部分,恢复建筑物原批准使用用途。预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同日即4月6日,张晓慧便多次联系李俊夫妇打听店铺情况,打听店铺情况。多方咨询确定不能用于经营后,于4月8日通过微信明确要求归还房屋,退还房租。但是,李俊夫妇一直不予退还房租也不接收房屋,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光盘、收钱码支付截屏、1050指挥部通告、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晓慧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律师认为,李俊夫妇收取原告 10000元的定金,但其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转租的房屋没有商业经营使用权,在收到“1050 非商改商”通知后未告知张晓慧的情况下,仍然收取租金,其行为导致租赁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李俊夫妇返还房屋租金定金88000元及其他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将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X乡XX村XX号的房屋转租给原告经营使用。原告将78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形成了口头形式的实际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南阳张衡街道办1050 指挥部于2022年4月1日已下达关停经营门店,停止一切经营活动的通知,被告仍于次日要求原告交付剩余68000元租金,明显不当。被告将其没有商业经营使用权的房屋转租给原告进行商业经营,并收取原告共计78000元,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的合同应予解除。原告应返还被告房屋,被告收取原告的78000元应当予以返还。被告陈娟收取原告10000元的定金,但被告对转租的房屋没有商业经营使用权,仍然收取原告的租金,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返还租金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俊夫妇向原告张晓慧返还房屋租金及定金共计88000元,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当事人对案件的办理结果非常满意,特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并对办案律师给予高度赞扬:虽然我这是个小案子,可律师帮我挽回了大大的损失!以后有需要的话,还找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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