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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交通事故协商未果,委托我所后,多获近一倍赔偿!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7-2 阅读数:1363

案情梗概:

发生交通事故自身主责,无伤残,双方私下自行调解,但对赔偿款不能达成一致,对方司机不同意签字;后委托我所,评上十级伤残,比当初自行调解金额多了近一倍!


基本案情:

2020年的某天,李爱国(化名)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王建华(化名)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爱国受伤住院30余天。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爱国承担主责,王建华次责。


双方打算私下协商解决,可经反复磋商,对方仍不同意李爱国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僵持不下。李爱国便找到我所,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得到维护。


办案经过:

我所办案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确定适格的被告主体:王建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且是涉案车辆的车主,其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计免赔。故,王建华、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皆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如此便确保了李爱国的赔偿款后期能够顺利执行。


其次,我所法医发现李爱国的伤情恢复的不是特别好,建议进行伤残鉴定。在法医的全程陪同下,李爱国在溯源进行鉴定,最终评上了十级伤残!


最后,我所律师细心整理各项证据材料,精确计算赔偿款,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


法院判决:

在充分的证据材料下,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所律师提出的主张。比之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赔偿款多了近一倍!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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