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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诈骗犯转移赃款,光法律师成功为其辩护!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7-16 阅读数:1322

案件梗概:当事人利用犯罪份子提供的银行卡,在明知卡里的钱款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数次取出赃款交给犯罪份子,自己从中获得好处费,最终被警方抓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我所律师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减刑,最终仅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此时距刑满释放日仅6天。


基本案情:

王阳(化名)最近有一笔意外之财进账,只需帮别人取个钱就可以了,每次都能得到几十元的好处费。他隐约知道这个人的钱款来路不明,不然为啥大费周章的让别人帮他取钱呢。至于其他的,管他呢,反正自己又没有杀人放火,烧杀抢夺。然而,他还是被抓了,原因是明知他人提供的银行卡里的钱来路不明,还是为了好处费多次为其取款,如今证实卡里的钱是诈骗所得,最终落得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看守所里的他悔不当初,自己为啥要贪这小便宜,如今惹了这牢狱之灾。


办案经过:

我所律师在接到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发现当事人已在看守所被羁押4个月,当事人与家属很是着急。办案律师丝毫不敢懈怠,加班加点研究案情,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犯罪情节轻微,建议量刑从轻

我所律师对王阳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无异议,只是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小,建议从轻量刑。


2、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

当事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退还犯罪所得钱款,且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良好。


3、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王阳在此之前,没有犯罪前科,有《前科查询证明》佐证,是初犯。


以上,基于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考虑,我所律师建议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通过我所律师与办案机关的反复沟通,加速了案件进展,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6个月,从羁押之日起算,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此时距离当事人刑满释放日仅剩6天!意味着6天后,当事人便可出狱恢复自由身。整个案件从接受委托至结束,仅耗时十余天!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此十分满意。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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