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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邻里纠纷不要慌,光法律师来帮忙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8-19 阅读数:621

前言:“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六尺巷的典故彰显的是邻里和睦,相互谦让的传统美德。 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人遇到这样的情况都能相互理解、让地三尺。今天推送的案例便是我所承办的一起关于邻里矛盾的案件。


基本案情:


王建伟与张秀丽是前后邻居。十几年前,为了分地,张秀丽(化名)便在王建伟(化名)家的地头上种树。双方为此争吵不休,过程中还把王建伟的父亲给打了,当时便报了警。经过村里协商,把张秀丽种的树砍了,然后村里赔偿了张秀丽2000元。


此后,张秀丽非常频繁地在房顶烧香、在房屋旁扎草人对王建伟及其家人进行咒骂,王建伟一家人不堪其扰,身心健康和精神状态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神经衰弱精神恍惚。


王建伟也曾多次与张秀丽理论,但是对方拒不承认错误,拒不停止侵害行为,拒不主动消除影响,拒不赔偿损失,王建伟也曾报警处理,派出所出警仅对其作出口头警告,之后更是变本加厉的进行咒骂。 


现在王建伟家里马上要办喜事,奈何此事仍无法妥善解决,对方是个60多岁的老太太,每日在自己楼顶骂自己一家人,很是崩溃,于是便委托我所,通过诉讼手段解决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享有名警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 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因分地产生矛盾后,长期通过在房顶烧香、扎草人等方式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诅咒和辱骂,给原告带来了巨 大的精神压力和损伤,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被告该行为有违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 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 歉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结合双方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被告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和范围,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以书面道歉为宜。被告行为明显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损害,综合考量被告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因素, 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费酌定为5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辱骂原告及其家人的侵权行为,在十五日内向原告书面道歉(书面道歉的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查);


二、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


结语: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大家居住在一起,免不了发生一些磕磕碰碰。邻居之间有矛盾,双方都应该冷静对待,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切忌采用极端、过激的方法。一旦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侵犯了合法权利的,也应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同时受了侵害也勇于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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