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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交通事故对方酒驾,光法助当事人获13万余赔偿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9-2 阅读数:721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晓平(化名)骑着摩托车载着自己的两名幼子在路上正常行驶。不料飞来横祸,被后面酒后驾驶小客车的李明德(化名)撞上。事故致两车损坏,王晓平及其两名幼子受伤,父子三人均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明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全责。


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万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晓平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


办案经过:


接到委托后,律师便开始协助当事人着手准备各项证据材料。过程中,我所法医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当事人做伤残鉴定,最终评上十级伤残,误工期75天,护理期25天,营养期45天,与当初法医预估基本一致。


一切准备就绪,便开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明德及保险公司赔偿王晓平医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辩称:李明德在明知自己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由此引发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不应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已就“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损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是常识性规定,保险公司的告知及明确说明义务可以减轻或无须告知及解释说明。即使保险公司未就该免责条款尽到告知说明义务,也应当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明德辩称:自己已经垫付了三万多,保险公司未告知自己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此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此外,自己先行垫付了上三万七千多元,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并且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保险公司作为侵权人李明德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李明德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免责条款,庭审中其认可其签名的事实,该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酒驾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饮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认定本案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尽了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应当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本案商业三责任险保险人免责,交强险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李明德赔偿。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晓平父子三人损失合计167738.5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50235.13元;交强险限额外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7503.45元,由被告李明德赔偿,与其垫付的37326元相抵销,差额部分19822.5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从应赔偿原告损失中向其支付。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0412.58元,支付给被告李明德垫付款19822.55元。


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特送来锦旗表示对我所办案律师团队的认可与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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